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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

发布日期:2016-12-06    浏览次数:    来源:

 

 

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,切实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,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聘任条件

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改革开放,热爱社会主义事业。

2.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,热心纪检监察工作,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以及足够的工作经历。

3.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,公正廉洁,联系群众。

4.品性端正,作风正派,有群众威信。

二、兼职纪检监察员主要职责与权限

1.监督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决议、决定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;了解反映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。

2.宣传有关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的形势与任务,宣传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,配合学校纪检监察处做好学习教育工作,协助本部门党组织搞好党风廉政建设。

3.及时向本部门党政领导、学校纪检监察处直至学校党委反馈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廉政建设、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与要求;及时传递干部群众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、控告和申诉信息。

4.兼职纪检监察员受委托从事纪检监察处安排的有关纪检监察事项时,享有与纪检监察处工作人员同样的调查权和建议权。

5.办理学校纪检监察处委托的其它工作事项。

三、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义务

1.自觉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,保守秘密,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情况。

2.自觉维护纪检监察人员的形象,模范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党的纪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

3.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,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,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。

4.实事求是,依法办事,廉洁奉公。

四、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聘请

1.兼职纪检监察员由纪检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,在全校教职工(中层以上干部除外)中聘请。

2.兼职纪检监察员由所在党支部推荐,纪检监察处审查,报学校党委审批,并向全校公布。

3.兼职纪检监察员聘期一般为3年,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以续聘,如聘期内出现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将予以解聘。

五、相关事项

1.纪检监察处采取不定期召开兼职纪检监察员座谈会、研讨会、汇报会等形式,交流情况,探讨问题,听取意见和建议。

2.对忠于职守、成绩突出、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的兼职纪检监察员,学校将予以表彰;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兼职纪检监察员,将予以解聘,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
3.对打击报复兼职纪检监察员的,按照国家有关法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。

4.各支部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时,可邀请兼职纪检监察员列席。

六、附则

1.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。

2.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附:兼职纪检监察员推荐办法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2016年10月12日

 

 

 

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

兼职纪检监察员推荐办法

 

一、兼职纪检监察员推荐范围及指标

兼职纪检监察员由各党支部负责推荐,推荐范围扩大到支部所属教职工。

推荐指标:各支部推荐1人。

二、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聘任条件

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改革开放,热爱社会主义事业。

2.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,热心纪检监察工作,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以及足够的工作经历。

3.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,公正廉洁,联系群众。

4.思想品性端正,作风正派,有群众威信。

三、兼职纪检监察员推荐程序

1.各支部推荐人选;

2.纪检监察处对上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核,确认合格后上报学校党委;

3.党委召开会议审议纪检监察处上报人选;

4.党委批准后,纪检监察处公示兼职纪检监察员名单,公示期为三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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